 | 社會課Q&A |
1. | 問:請問身心障礙證明如何申請,要帶那些資料? 答: 初次鑑定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未領有身分證者,持戶口名簿辦理;驗畢後歸還並影印留存)、印章(得以簽名為之)、1吋照片3張;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攜帶代辦人身分證。重新鑑定者:請攜帶原有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身分證正本(未領有身分證者,持戶口名簿辦理;驗畢後歸還並影印留存)、印章(得以簽名為之)、1吋照片2張;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攜帶代辦人身分證。若身心障礙者因障礙程度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 |
2. | 問:請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如何申請? 答: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退輔會榮民之家、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30,631元(106年度)。 2.動產(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家庭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口得增加25萬元。 3.不動產: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
3. | 問: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應備那些證件? 答: 1.全家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印本。 4.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半年俸資料、榮民請附郵局內頁…)。 |
4. | 問:臺北市育兒津貼的資格?提出申請要附什麼資料? 答: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106年1月1日起申請之案件採用104年度稅率 ※名詞補充說明: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除兒童外,父母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但仍須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另其配偶及子女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民眾請檢具: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5.申請人〈父母雙方〉之印章。 至兒童戶籍所在地或鄰近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5. | 問:急難救助的範圍有那些? 答: 1.傷病救助:本市市民最近3個月內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2.喪葬救助:非低收入戶市民最近3個月內死亡,其家屬無力殮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而由其同鄉好友協助予以收葬者,發給喪葬救助金,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3.生活救助:家庭最近3個月內突遭變故或其他原因,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生活救助金,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4.川資救助: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無法返鄉給予川資救助。每6個月申請1次為限;1年不得超過2次;川資救助僅提供返回戶籍地之救助。 5.災害慰助:本市市民或他縣(市)民,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 |
6. | 問: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貧困市民喪葬補助費補助對象為何? 答: 1.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輔導人口。 2.社會局委託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安置之院(所)民。 |
7. | 問:請問以工代賑的資格、服務內容及應備文件為何 ? 答: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16歲以上65歲以下有工作能力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服務內容:市區內環境清潔維護、市立公園或機構之環境清潔整理及其他需用單位之需求,另每年需重新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切結書。 2.身分證。 3.私章或簽名。 4.家庭應列計人口之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如經海基會認證之公證書、居留證等)。 5.應列計人口死亡除戶謄本正本。 6.已離異者提供離婚協議書。 7.照片2張。 8.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卡。 9.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學生證、在營服役證明等相關資料)。 10.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
8. | 問:請問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條件、補助內容及應備文件為何? 答: (一) 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並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年滿65歲,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06年度為30,631元)。 4.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876萬(房屋為評定價值、土地依公告現值)。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項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若無負有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計算。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補助內容: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22,207元以下者,每月發給7,463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22,208元,但在30,631元以下者,每月發給3,731元。 3.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資格符合規定,每月獲准發給之津貼及所領之就養金合計不得超過本市低收入戶第0類每月可領取生活補助之額度(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發給2,290元)。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可自社會局網站下載)。 2.全戶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或身分證明文件1份。 3.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在學證明、優惠存款證明…等資料)。 |
9. | 問:請問敬老暨愛心悠遊卡應具資格及應備證件為何?若申辦後遺失卡片應備何文件重新辦理?又申辦後卡片故障應備何文件重新辦理? 答: (一)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如下: 設籍本市年滿65歲長者或設籍本市未滿55歲原住民或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如符合上述資格者請持下列文件至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 1. 敬老卡:國民身分證正本、2吋彩色照片1張(65歲長者及55歲原住民可於年滿65歲當月提出申請)。 2. 愛心卡: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2吋彩色照片1張。 3. 愛心陪伴卡:身心障礙者申請愛心卡時,請同1張申請書上勾選(自101年7月11日ICF新制實施後,身心障礙者需經本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依鑑定報告及內政部資訊系統進行評估判定後,具必要陪伴者優惠使用資格者,始能享有愛心陪伴悠遊卡之優惠措施,每位身心障礙者只限申請1張愛心陪伴悠遊卡。 4. 委任代理人申請票卡者,除前項所定之文件外,應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遺失補發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補發票卡,得由持卡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備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2吋彩色照片1張及製卡費用100元,愛心卡者需另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55歲以上原住民者需另備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代理人申請補發票卡者,除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加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就近至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故障換發應備文件如下: 票卡故障者需將票卡繳回,得由持卡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備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2吋彩色照片1張,愛心卡者需另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55 歲以上原住民者需另備身分證明文件,若屬自行損壞需另製卡費用100元。 委任代理人申請補發票卡者,除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加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就近至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如租賃契約書或借住證明等)。 |
10. | 問:區公所辦理那幾類健保業務? 答:區公所辦理第一類里長、鄰長(無職業)、第五類低收入戶暨第六類地區人口健保業務 。 |
11. | 問:辦理投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 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 原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 3. 榮民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4. 臺灣地區居留證明文件。 5. 護照(入、出境紀錄證明)。 6.學生證(眷屬身分)。 7.畢業證書(畢業1年內可以眷屬身分投保)。 8.退伍令(退伍1年內可以眷屬身分投保)。 11.身心障礙手冊(眷屬身分)。 12.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13.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12. | 問:辦理轉出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可以傳真方式、e點通辦理轉出。傳真電話:23969233,聯絡電話:23416721-321)。 2.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3.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13. | 問: 辦理退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受理查尋人口失蹤、行方不明申報表收執聯。(失蹤滿6個月) 3.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4.出境遷出國外登記戶籍謄本。 5.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6.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14. | 問: 辦理停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以出境日為停保日;已出境始申請停保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惟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使得再次辦理停保。請攜帶身分證件,辦理停保。 2.失蹤未滿6個月者,需檢附警察機關報案三聯單。 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4.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15. | 問:辦理復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回國辦理復保者,應檢附申請人之護照或入出境證明。 3.失蹤者於6個月內尋獲者,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自停保月份起補繳保險費。 4.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5.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16. | 問:全民健保計費眷口數如何計算? 答: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 |
17. | 問:大陸配偶來臺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 答: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大陸配偶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在臺灣地區居留滿6個月,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不受在臺居住滿6個月之限制 ,自受雇之日起在工作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18. | 問:來臺大陸配偶加保後,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依附臺灣地區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臺灣地區配偶負責繳納;如在工作單位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者,則健保保險費由工作單位負責扣繳。 |
19. | 問: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大陸配偶離境後,再次「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等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如何辦理加保? 答:自96年1月1日起,大陸人士出入境之健保資格處理原則: 1.持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臺取得新入出境證者,自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投保。 2.持有多次入出境證之大陸人士,在證件的有效期限內出境者,其出境預定超過6個月以上,得依健保法規定,選擇辦理停保,入境時辦理復保。 (1)選擇繼續投保: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可以持續投保,繼續繳納保險費,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應自就醫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當地醫療院所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病歷相關資料(大陸地區住院5日以上者,上列檢附文件須經公證驗證)、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未入境者,請檢附委託書),向健保署轄區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2)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也暫時停止健保醫療保障,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
20. | 問: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的資格?提出申請要附什麼資料? 答: (一)本項津貼沒有設籍規定,惟須符合下列資格: 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 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106年1月1日起申請之案件採用104年度稅率)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註:「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故同時符合該兩項津貼資格者,僅擇優擇一發給。 民眾請檢具: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留職停薪證明、未就業證明...等資料)。 至兒童戶籍所在地或鄰近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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