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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問與答小圖示
民政課Q&A
1.
問:路面停放無牌廢棄機車時該如何處理?
答:權責單位屬環保局,可以市民身分上網查報或請本所代為轉答環保局辦理。
2. 問:如何成立大廈管理委員會?
答:請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下載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資料表,並填具完備後寄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收或本所代為轉送即可。
3. 問:請問何處可以領到老鼠藥?
答:各里辦公處或直接到區公所服務台領取即可。
4. 問:請問區民活動中心租借是否應由承租人親自租借?應攜帶証件為何?
答:區民活動中心無須本人親自租借,可先電話聯絡租借場次是否有無借出,後至本所辦理申請;如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本府指定之活動免租借費,須加蓋單位圖記外,餘均免帶各項證明文件。
5. 問:不曉得身在何里找不到里辦公處、里長?
答:
1.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門牌整合檢索系統可查詢里別(http://www.houseno.tcg.gov.tw)
2.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里長資料(http://www.ca.taipei.gov.tw/ct.asp?xItem=1071190&CtNode=41897&mp=102001)可查詢各區各里之里長及里辦公處資料。
6. 問:如何查 詢行政里別、便民資訊、生活資訊、消費訊息、市政新聞、工務建設等資訊?
答:可查詢臺北市地理資訊 e點通(http://addr.taipei.gov.tw/aspx/main_egis.aspx) 即可得相關資訊。
7. 問:如何查詢鄰里資訊?
答:請於本所網站首頁之鄰里資訊,點選(各里辦公處一覽表)有里長簡介 、里基本資料、本里特色、里公布欄、里鄰經費公告、里鄰工作會報、里鄰花絮等資料。

 
問與答小圖示
社會課Q&A
1. 問:請問身心障礙證明如何申請,要帶那些資料?
答:
初次鑑定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未領有身分證者,持戶口名簿辦理;驗畢後歸還並影印留存)、印章(得以簽名為之)、1吋照片3張;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攜帶代辦人身分證。重新鑑定者:請攜帶原有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身分證正本(未領有身分證者,持戶口名簿辦理;驗畢後歸還並影印留存)、印章(得以簽名為之)、1吋照片2張;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攜帶代辦人身分證。若身心障礙者因障礙程度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
2. 問:請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如何申請?
答: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退輔會榮民之家、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30,631元(106年度)。
2.動產(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家庭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口得增加25萬元。
3.不動產: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3. 問: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應備那些證件?
答:
1.全家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印本。
4.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半年俸資料、榮民請附郵局內頁…)。
4.

問:臺北市育兒津貼的資格?提出申請要附什麼資料?
答: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106年1月1日起申請之案件採用104年度稅率
※名詞補充說明: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除兒童外,父母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但仍須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另其配偶及子女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民眾請檢具: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5.申請人〈父母雙方〉之印章。

至兒童戶籍所在地或鄰近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5. 問:急難救助的範圍有那些?
答:
1.傷病救助:本市市民最近3個月內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2.喪葬救助:非低收入戶市民最近3個月內死亡,其家屬無力殮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而由其同鄉好友協助予以收葬者,發給喪葬救助金,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3.生活救助:家庭最近3個月內突遭變故或其他原因,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生活救助金,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4.川資救助: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無法返鄉給予川資救助。每6個月申請1次為限;1年不得超過2次;川資救助僅提供返回戶籍地之救助。
5.災害慰助:本市市民或他縣(市)民,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
6. 問: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貧困市民喪葬補助費補助對象為何?
答:
1.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輔導人口。
2.社會局委託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安置之院(所)民。
7.

:請問以工代賑的資格、服務內容及應備文件為何 ?
答: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16歲以上65歲以下有工作能力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服務內容:市區內環境清潔維護、市立公園或機構之環境清潔整理及其他需用單位之需求,另每年需重新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切結書。
2.身分證。
3.私章或簽名。
4.家庭應列計人口之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如經海基會認證之公證書、居留證等)。
5.應列計人口死亡除戶謄本正本。
6.已離異者提供離婚協議書。
7.照片2張。
8.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卡。
9.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學生證、在營服役證明等相關資料)。
10.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8. 問:請問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條件、補助內容及應備文件為何?
答:
(一) 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並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年滿65歲,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06年度為30,631元)。
4.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876萬(房屋為評定價值、土地依公告現值)。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項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若無負有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計算。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補助內容: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22,207元以下者,每月發給7,463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22,208元,但在30,631元以下者,每月發給3,731元。
3.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資格符合規定,每月獲准發給之津貼及所領之就養金合計不得超過本市低收入戶第0類每月可領取生活補助之額度(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發給2,290元)。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可自社會局網站下載)。
2.全戶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或身分證明文件1份。
3.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在學證明、優惠存款證明…等資料)。
9. 問:請問敬老暨愛心悠遊卡應具資格及應備證件為何?若申辦後遺失卡片應備何文件重新辦理?又申辦後卡片故障應備何文件重新辦理?
答:
(一)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如下:

設籍本市年滿65歲長者或設籍本市未滿55歲原住民或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如符合上述資格者請持下列文件至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
1. 敬老卡:國民身分證正本、2吋彩色照片1張(65歲長者及55歲原住民可於年滿65歲當月提出申請)。
2. 愛心卡: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2吋彩色照片1張。
3. 愛心陪伴卡:身心障礙者申請愛心卡時,請同1張申請書上勾選(自101年7月11日ICF新制實施後,身心障礙者需經本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依鑑定報告及內政部資訊系統進行評估判定後,具必要陪伴者優惠使用資格者,始能享有愛心陪伴悠遊卡之優惠措施,每位身心障礙者只限申請1張愛心陪伴悠遊卡。
4. 委任代理人申請票卡者,除前項所定之文件外,應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遺失補發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補發票卡,得由持卡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備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2吋彩色照片1張及製卡費用100元,愛心卡者需另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55歲以上原住民者需另備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代理人申請補發票卡者,除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加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就近至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故障換發應備文件如下:
票卡故障者需將票卡繳回,得由持卡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備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2吋彩色照片1張,愛心卡者需另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55 歲以上原住民者需另備身分證明文件,若屬自行損壞需另製卡費用100元。 委任代理人申請補發票卡者,除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加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就近至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如租賃契約書或借住證明等)。

10. 問:區公所辦理那幾類健保業務?
答:區公所辦理第一類里長、鄰長(無職業)、第五類低收入戶暨第六類地區人口健保業務 。
11.

問:辦理投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 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 原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
3. 榮民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4. 臺灣地區居留證明文件。
5. 護照(入、出境紀錄證明)。
6.學生證(眷屬身分)。
7.畢業證書(畢業1年內可以眷屬身分投保)。
8.退伍令(退伍1年內可以眷屬身分投保)。
11.身心障礙手冊(眷屬身分)。
12.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13.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12. 問:辦理轉出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可以傳真方式、e點通辦理轉出。傳真電話:23969233,聯絡電話:23416721-321)。
2.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3.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13. 問: 辦理退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受理查尋人口失蹤、行方不明申報表收執聯。(失蹤滿6個月)
3.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4.出境遷出國外登記戶籍謄本。
5.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6.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14. 問: 辦理停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以出境日為停保日;已出境始申請停保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惟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使得再次辦理停保。請攜帶身分證件,辦理停保。
2.失蹤未滿6個月者,需檢附警察機關報案三聯單。
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4.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15. 問:辦理復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回國辦理復保者,應檢附申請人之護照或入出境證明。
3.失蹤者於6個月內尋獲者,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自停保月份起補繳保險費。
4.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5.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16. 問:全民健保計費眷口數如何計算?
答: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
17. 問:大陸配偶來臺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
答: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大陸配偶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在臺灣地區居留滿6個月,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不受在臺居住滿6個月之限制 ,自受雇之日起在工作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18.

問:來臺大陸配偶加保後,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依附臺灣地區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臺灣地區配偶負責繳納;如在工作單位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者,則健保保險費由工作單位負責扣繳。

19. 問: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大陸配偶離境後,再次「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等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如何辦理加保?
答:
自96年1月1日起,大陸人士出入境之健保資格處理原則:
1.持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臺取得新入出境證者,自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投保。
2.持有多次入出境證之大陸人士,在證件的有效期限內出境者,其出境預定超過6個月以上,得依健保法規定,選擇辦理停保,入境時辦理復保。
(1)選擇繼續投保: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可以持續投保,繼續繳納保險費,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應自就醫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當地醫療院所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病歷相關資料(大陸地區住院5日以上者,上列檢附文件須經公證驗證)、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未入境者,請檢附委託書),向健保署轄區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2)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也暫時停止健保醫療保障,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20.

問: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的資格?提出申請要附什麼資料?
答:

(一)本項津貼沒有設籍規定,惟須符合下列資格:
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 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106年1月1日起申請之案件採用104年度稅率)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註:「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故同時符合該兩項津貼資格者,僅擇優擇一發給。

民眾請檢具: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留職停薪證明、未就業證明...等資料)。
至兒童戶籍所在地或鄰近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問與答小圖示
兵役課Q&A
1. 問:徵兵處理之程序 ?
答:依據兵役法規定,男子年屆19歲之年為徵兵及齡,應接受徵兵處理,循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與徵集 等四大程序處理後入營服役。
2. 問:役男何時需徵兵檢查(體檢)?
答:已完成兵籍調查之徵兵及齡男子,若1.未在學、2.無法定暫緩徵兵檢查事由、3.應屆畢業生(在學緩徵終止日前7個月開始),將陸續安排徵兵檢查。
3. 問: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可否出國?
答: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也就是19歲到36歲役齡內,還沒有完成兵役義務的男生,如果想要出國觀光旅遊的話,請直接到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申請出境。
4. 問:役男每次出境時間多長?
答:每次出境不得超過4個月。
5. 問: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有何限制?
答:當年及次年均不得再出境。
6. 問:役男有何種情形應限制其出境?
答:
1.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2.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3.歸國僑民役男,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4.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7. 問:役男如何申請短期出國?
答:
1.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申請出境後,將役男短期出境核准通知單列印出來,出境時出示。
2.未滿20歲之役男申請出境需由監護人親至本所辦理,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人應年滿20歲,並應備妥身分證、印章及攜帶監護人委託書及其身分證、印章。
8. 問:役男經徵兵檢查完成體位判定後,該如何申請複檢?
答:
役男完成體位判定後,須達到改判體位之標準,始可申請複檢。
申請時須出具:
1.已達改判體位標準之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須蓋有醫院關防及不可有『兵役訴訟無效』字樣之註記。)
2.體位區分標準規定之其他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3.役男身分證及印章(如家屬代辦,請一併攜帶代辦人身分證以供查驗)
如需參考體位區分標準,可上臺北市政府兵役局首頁『兵GO體位區分標準查詢系統』查詢。
9. 問:歸僑役男辦理徵處條件為何?
答:具有僑民身分役男,俟在國內居住屆滿1 年時,再行辦理徵兵處理。屆滿1年之計算方法為:
1.連續居住滿1年。
2. 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居住逾4個月達3 次。
3.民國74(含)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
10. 問:役男因獨子或家庭經濟狀況困難者,可否申請服補充兵役?
答: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2.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3.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4.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5.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6.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附註:役男申請補充兵役,應於抽籤後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若役男辦理在學緩徵 ,則於緩徵原因消滅後提出申請。
11. 問:役男接到徵集令後何種情形下可以申請延期入營?
答:役男於接到徵集令時,如合於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至18類規定之一者,得向區公所兵役課辦理。 延期入營申請:
1.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2.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3.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4.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5.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6.航行國外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7.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8.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9.二十歲以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年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亦同。
10.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11.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12.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13.經報考當年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14.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1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適逢寒暑假等待註冊者。
16.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17.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
18.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須參加實習課程、暑修、短期出境者。
12. 問:役男經抽籤後何時可入營?
答:已完成抽籤程序之役男,依各年次、軍種、籤號順序排定入營。
13. 問:入伍新兵於何種情形下可申請戶籍地分發?
答:
服常備兵役男優先戶籍地分發
(一)申請條件: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生活扶助戶之現役官、士、兵。
2.兄弟2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官、士或兵,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3.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
(二)申請程序:
1.上列申請均以1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資料。
(3)第1、2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1款申請者:核列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
(5)第3款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2.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依司令(指揮)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服替代役役男優先戶籍地分發(含調返)
1.役男家屬經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者。
2.役男配偶已懷孕者。
3.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輕度身心障礙者。
4.同戶籍之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或替代役之現役,各人之剩餘役期須在四個月(含)以上,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得擇一人申請。
註:
1.本條件所稱戶籍地係指家屬之設籍所在地;附近地區之標準係指戶籍地鄰近之縣(市)為界定。
2.本條件三所稱身心障礙,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3.符合申請條件之役男,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呈報需用機關審查,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呈報需用機關審查,由該機關視服勤需要,逕依權責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4.符合申請條件而其戶籍地或附近地區無需求員額時,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調返。
14. 問:在營服義務役之役男,因家庭生活貧困可否申請補助?
答:服兵役役男家屬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者(臺北市每人每月15,544元),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動產公告現值未逾740萬元,動產未超過1人未逾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可申請生活扶助。家屬如係屬55歲以上或16歲以下,或身心障礙(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檢具重大傷病證明)、懷孕婦女(檢具公私立醫院證明)、大專院校碩士班(含)以下日間部在學學生(檢具學生證)、獨自照顧65歲以上老人或未滿6歲之子女致不能外出工作者,視為無工作能力。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已建置生活扶助試算系統,歡迎多加利用。(https://service.docms.gov.taipei/Miliapply/)
15. 問:服兵役役男家屬健保醫補有何補助?
答:為照顧貧困役男徵屬經臺北市政府核列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給予等級甲級者健保醫療全免(1) 健保費補助(2)醫療給付個人部分負擔、健保病房及伙食費;核列貧困等級為乙、丙級者醫療費(限健保給付個人部分負、 健保病房伙食費)全免。
16. 問:後備軍人收到教育召集令時人在國外無法參加,如何辦理?
答:攜家人(代辦者)之身分證、私章及召集令,至後備指揮部服務臺,辦理核免本次召集。
17. 問:後備軍人如何辦理歸鄉報到?
答:退伍15日內攜身分證、退伍令、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証卡(AB卡片)至兵役課辦理。
18. 問:後備軍人如何申請獨子緩召?
答:後備軍人申請獨子緩召,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
1.申請條件:本人須年滿30歲,無兄弟姊妹,生(養)父或母已逾60歲或死亡。
2.應檢附證件:(1)緩召申請書(2)退伍令(3)本人及家屬之現戶全戶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死亡、收養等情形者,應一律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役政單位如對申請人之身分認定若仍有疑義,得要求當事人補繳其他關證明文件。
19. 問:後備軍人如何辦理轉、免役體檢?
答:
1.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向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兵役課再轉送後備指揮部辦理複檢作業(亦可逕至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2.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得申請參加體檢,如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如經核判免役體位者,由地區後備指揮部 填發免役證明書。
3.應備證件:
(1)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如持國軍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得免參加體檢)
(2)身分證
(3)退伍令
(4)如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者併附影本(驗正本、影印後交還)
20. 問:停役後:「因病停役多久後才能得到判定結果?是否還須回役?停役期間可否出境?」
答:
1.因病停役名冊由各軍司令部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經體位評審會每月評定後再將所判定之體位結果函送各區公所,其時程為3個月內。
2.95年4月19日國防部修正「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理」第六條: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於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判替代役體位者另依替代役回役免予回役規定辦理。
3.病停兵在停役期間以停役令即可申請出境。
21. 問:替代役如何申請?
答:
1.一般替代役之申請:
(1)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於每年特定時段(4月1日起10個工作日)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系統」登錄個人資料、選服時段、役別。
(2)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者,於徵集入營前隨時逕向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辦理。(本市市民亦可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3)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4.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5.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於徵集入營前隨時逕向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辦理。(本市市民亦可至本市各區公所送件)
2.研發替代役之申請:具國內外碩士以上學歷,每年1月15日至7月31日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研發替代役申請作業系統」登錄,役期3年。
22. 問:替代役服役類別及役期?
答:
1.替代役類別:
(1)一般替代役: 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2)研發替代役
2.役期:
(1)一般替代役役期:替代役體位及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15日。
(2)研發替代役役期為3年。
(3)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4個月;以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為6個月,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10個月)。
23. 問:大專集訓證書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答:有關大專集訓證書遺失補發作業說明及申請表,請逕洽承辦單位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連絡電話:04-25822674、聯絡地址:台中新社郵政90774-3號信箱)。
24. 問:83年次(含)以後出生之男性是否免當兵?
答:83年次 (含)以後出生之男性,仍須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期為4個月,軍事訓練期間其權益義務視同現役軍人。

 
問與答小圖示
人文課Q&A
1.
問:戶籍不在臺北市,可以參加聯合婚禮嗎?
答:市民聯合婚禮的申請資格是雙方其中一方在臺北市設籍,或是男女 雙方其中一方在本市之各公私立機關或學校團體服務,並出具工作証明,即可報名參加。
2. 問:金銀紙錢集中焚燒報名及運送方法為何?
答:
(一) 常態化:不限特定節日,任何時間民眾皆可向本市區公所、里辦公處索取通行證(或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下載列印),自行備妥車輛,將金銀紙錢送往焚化爐集中焚燒。
1.運送地點:
(1)木柵焚化廠(文山區木柵路5段53號,電話:2230-0800,3、4、5月歲修停爐)
(2)北投焚化廠(北投區洲美街271號,電話:2836-0050,10、11、12月歲修停爐)
(3)內湖焚化廠(內湖區安康路290號,電話:2796-1833,6、7、8月歲修停爐)
2.運送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二) 中元普渡集中焚燒:臺北市政府免費提供「中元普度集中焚燒金 銀紙錢專用紙袋」,置於里辦公處供民眾索取使用,民眾可將欲敬獻之金銀紙錢置於專用紙袋中,再依各里公告之時間、地點集中放置後,由清潔隊專車巡收,送往焚化廠集中焚燒。
3. 問:請問我家附近有間神壇,有違規的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答:
臺北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第6點規定:
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等刑事犯罪或其他非法行為,以及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本府警察局依法處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藥相關法規者,由本府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四)違反都市計畫、擅自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處理。
(五)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者,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依法處理。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檢舉方式 :
1. 可洽詢檢舉專線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244或8396,由專人為您服務。
2.可依上開要點規定,向各權責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