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宗教祠財團法人應於112年5月31日前申報111年度決算案
- 發布機關: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宗教(祠)財團法人申報年度決算案應備表件如下:一、申請書及各類申請案件自我檢覈表(決算)。二、相關董(監)事會會議紀錄(須有議決通過111年度決算案之討論提案,且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印章)。三、111年度收支餘絀表(須蓋有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會計或製表人印章)。四、11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須蓋有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會計或製表人印章)。五、111年度業務執行書或工作報告書(須蓋有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印章)。六、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表)(宗祠法人須檢附)。七、監察報告書(宗祠法人且設有監事者須檢附)。八、基金1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證明文件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單影本(財產清冊中含有基金或現金者應提出,無則免附)。九、會計師簽證報告影本(委請會計師辦理財務或稅務簽證者應提出,無則免附)。十、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民政局印信)。十一、以上表件除第(一)項為1份外,餘均為一式3份,其中第(二)至(七)項均為正本,餘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負責人印鑑)。 宗教(祠)財團法人如未能於112年5月31日前申報111年 度決算案時(會計年度採學年制者,則應於年度結束後5個 月內申報),應敘明原因向本所提出,逾 期未申報且未提出說明,經催報仍未依限申報者,民政局將依下列規定裁處罰鍰:一、宗教財團法人: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處理宗教(祠)財團法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2,000元罰鍰。二、非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依財團法人法第 25條第6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業務執行(工作報告)書」、「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及決算自我檢覈表詳如附件。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