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課
問:請問身心障礙證明如何申請,要帶那些資料? 問:請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如何申請? 問: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應備那些證件? 問:臺北市育兒津貼的資格?提出申請要附什麼資料? 問:「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的資格?提出申請要附什麼資料? 問:請問「教育部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的資格?提出申請要附什麼資料? 問:急難救助的範圍有那些? 問:請問以工代賑的資格、服務內容及應備文件為何? 問:請問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條件、補助內容及應備文件為何? 問:請問台北通(敬老卡、愛心卡、兒童優惠卡)應具資格及申請應備證件為何?另如遺失票卡時,應如何掛失及補發新卡? 問:區公所辦理那幾類健保業務? 問:辦理投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問:辦理轉出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問:辦理停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問:辦理復保手續需攜帶那些證件? 問:全民健保計費眷口數如何計算?
答:
初次鑑定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未領有身分證者,持戶口名簿辦理;驗畢後歸還並影印留存)、印章(得以簽名為之)、1吋照片3張;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攜帶代辦人身分證。重新鑑定者:請攜帶原有之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正本(未領有身分證者,持戶口名簿辦理;驗畢後歸還並影印留存)、印章(得以簽名為之)、1吋照片2張;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攜帶代辦人身分證。若身心障礙者因障礙程度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
答: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退輔會榮民之家、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34,893元(111年度)。
2.動產(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家庭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口得增加25萬元。
3.不動產: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876萬元。
答:
1.全家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印本。
4.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半年俸資料、榮民請附郵局內頁)。
答: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111年1月1日起申請之案件採用109年度稅率
※名詞補充說明: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除兒童外,父母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但仍須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另其配偶及子女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民眾請檢具: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身分證等)。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5.申請人〈父母雙方〉之印章。
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答:
(一)「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的資格如下:
1.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註:「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依法不得併領。
(二)民眾應檢具: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註:本津貼可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
答:
(一)實際年齡滿2歲至未滿5歲學齡的我國籍幼兒的資格如下:
1.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20%。
2.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民眾應檢具:
1.育兒津貼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答:
1.傷病救助:本市市民最近3個月內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2.喪葬救助:最近3個月內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且死亡者非核列本市低收入戶,發給喪葬救助金,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3.生活救助:家庭最近3個月內突遭變故或其他原因,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生活救助金,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4.川資救助: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無法返鄉給予川資救助。每6個月申請1次為限;1年不得超過2次;川資救助僅提供返回戶籍地之救助。
5.災害慰助:本市市民或非設籍本市市民,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得依其申請酌予補助。
答: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且16歲以上未滿65歲,能勝任需用機關工作者。
(二)服務內容:市區道路環境、市立公園或機構之環境清潔整理及其他需用單位之內勤等工作,另每年需重新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本所提供)。
2.身分證。
3.私章或簽名。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核定公文。
5.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
6.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答:
(一) 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年滿65歲。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11年度為34,893元)。
4. 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876萬。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補助內容: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26,689元以下者,每月發給7,759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26,690元,但在34,893元以下者,每月發給3,879元。
3.111年度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享領資格且同時領有榮民就養給付之長者,每人每月發給2,290元。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可自社會局網站下載)。
2.身分證、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含1年內交易明細)。
7.其他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蓋有註冊長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8.託他人代申請者, 應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答:
(一)申請資格:
1.敬老悠遊卡:設籍並實住臺北市之年滿65歲長者或年滿55歲原住民。
2.愛心悠遊卡:設籍並實住臺北市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3.愛心陪伴卡:愛心悠遊卡持卡人之必要陪伴者。
4.兒童優惠卡:設籍臺北市年滿6歲以上未滿12歲之無法申請數位學生證之兒童(例如:學籍在外縣市或就讀本市尚無數位學生證之私立小學者)(註:兒童優惠卡與小學數位學生證之公車捷運優惠相同)。
(二)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
1.敬老卡:國民身分證正本、2吋彩色照片1張。55歲以上原住民請另備戶口名簿。委任代理人申請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尚應出具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註:65歲長者及55歲原住民可於年滿當月提出申請)。
2.愛心悠遊卡: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2吋彩色照片1張,委任代理人申請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尚需出具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3.愛心陪伴卡:身心障礙者申請愛心卡時,可同時提出申請。(註:自101年7月11日身障鑑定新制實施後,經評估判定後具必要陪伴者優惠使用資格者,始能享有愛心陪伴卡優惠措施,且每位身心障礙者限申請1張愛心陪伴卡)。
4.兒童優惠卡:應由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攜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兒童戶口名簿及2吋彩色照片1張,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如兒童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辦時,除上述文件外,尚需出具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委任書。
(三)申請地點:請至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申請票卡。
(四)申請人如設籍戶政事務所,應提出實住本市之書面證明(如:租賃契約或借住證明等)。
(五)卡片遺失掛失及補發程序:
1.請先撥打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掛失:02-4128880。
2.掛失完成後,請持上述票卡申請應備證件及製卡費100元至區公所補辦新卡。
(六)敬老卡及愛心卡相關優待、擴大使用範圍請參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首頁>銀髮族服務>敬老優待,網址連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敬老優待專區
答:區公所辦理第一類里長、鄰長(無職業)、第五類低收入戶暨第六類地區人口健保業務 。
答:
1. 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 原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
3. 榮民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4. 臺灣地區居留證明文件。
5. 護照(入、出境紀錄證明)。
6.學生證(眷屬身分)。
7.畢業證書(畢業1年內可以眷屬身分投保)。
8.退伍令(退伍1年內可以眷屬身分投保)。
9.身心障礙證明(眷屬身分)。
10.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11.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可以傳真方式、市民服務大平臺辦理轉出。傳真電話:23969233,聯絡電話:23416721-321)。
2.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3.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以出境日為停保日;已出境始申請停保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惟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使得再次辦理停保。
3.失蹤未滿6個月者,需檢附警察機關報案三聯單。
4.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5.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答:
1.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回國辦理復保者,應檢附申請人之護照或入出境證明。
3.失蹤者於6個月內尋獲者,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自停保月份起補繳保險費。
4.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5.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答: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